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4月19日前付款。4月17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4月20日前乙( )。

admin2016-06-13  47

问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4月19日前付款。4月17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4月20日前乙(    )。

选项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移转,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甲、丙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所以乙可以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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