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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题)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题)
admin
2014-02-08
27
问题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1题)
选项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
A
解析
首先,酒店和关某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是酒店转移零食、酒水的要约意思表示,按照通常的商业惯例,一旦房客消费,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承诺,酒店和房客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关某对该买卖合同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构成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表意人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对行为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一般来说,表意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或者是由相对人的过失造成的。本题中,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将酒店有偿提供的洋酒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可见,关某是由于自己的过失,对酒店提供洋酒行为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误解——将酒店买卖洋酒的行为误解为赠与行为而进行饮用,根据上述第71条的规定,关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再次,关某构成重大误解后,可以撤销合同,但是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本题中,关某有权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一旦关某撤销合同以后,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由于洋酒已经饮用,不能返还,关某应当折价补偿。所谓的折价补偿是指如果国家对此有规定的价格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折价补偿;如果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则以市场价格补偿。据此,关某一旦撤销合同,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同时,由于关某是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才造成了将酒店有偿消费的洋酒误认为无偿赠与,因此,关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酒店的损失应当包括酒店相关的服务费等。据此,本题中,关某赔偿给酒店的服务费与关某应当折价赔偿的洋酒的市场价格之和,应当大致相当于酒店标价的洋酒的价格,所以,关某撤销合同后,应当按酒店的洋酒标价付款,选项A是正确的。最后,如果关某没有行使撤销权,由于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酒店有权要求关某履行合同义务。在关某拒付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可以要求关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酒店按照自己标明的价格出售洋酒时所得的利益。关某不能以该利益超过自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由进行抗辩。因为关某在酒店进行消费,应当预见到酒店的消费要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而关某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 本题考生容易误选B。实际上,大部分考生已经确定了本题中关某由于缺乏经验,误将酒店有偿提供的洋酒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但对于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考虑不周延,没有考虑到撤销合同后,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折价补偿,而且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关某作为有过错的一方,除了应当折价补偿洋酒的费用,即洋酒的市场价格外,还应当赔偿酒店的损失。即包括酒店的服务费在内的损失,两项相加,应当相当于酒店的洋酒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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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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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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