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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9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9题)
admin
2014-12-09
32
问题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9题)
选项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
C,D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原则上,遗失物不发生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的,善意受让人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无论辗转多少手,善意受让人均不能善意取得。本题中,该手表系遗失物,李某出卖给王某时,王某不能善意取得;王某出卖给郑某时,郑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仍归张某。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系物权人;二是被请求人系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③李某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李某将手表出卖给王某并完成现实交付后,李某的占有即丧失了,李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故张某对李某无返回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同理,张某对王某也无返回原物请求权,故B选项错误。④须注意:盗赃、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留置权却是一个例外。本题中,若朱某不知该手表不归郑某所有,且不知该手表系遗失物,则朱某可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手表的有权占有人。那么,张某对朱某即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这也是学理上的通说观点(可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514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64页;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下册)》,清华大学出版社,第944页)。⑤本题中,出题人的意思颇费踌躇。若出题人的意思是:“朱某并未行使留置权,只是与郑某就修理费的支付发生了争执”,那么答案就是C选项与D选项。分析思路是: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而言,郑某系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朱某系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张某可对郑某或者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⑥若出题人的意思是:“遗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那么答案是D选项,分析思路是: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郑某系间接占有人,朱某系直接占有人,若朱某对郑某表明留置的意思(表明拒绝返还),则郑某的间接占有消灭(郑某不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张某对朱某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C选项错误。同时,因为手表系遗失物,朱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手表的留置权,朱某系无权占有人,张某可对朱某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如果是这样,出题人就以自己的观点否认了通说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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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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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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