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昌盛公司与兴达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橡胶玩具的合同,约定玩具的单价为70元,兴达工厂于2叭0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9年5月,兴达工厂在采购生产玩具所需的橡胶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9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玩具所需的橡

admin2012-10-17  34

问题 2009年2月1日,昌盛公司与兴达工厂签订购买10万个橡胶玩具的合同,约定玩具的单价为70元,兴达工厂于2叭0年3月1日一次性交货。2009年5月,兴达工厂在采购生产玩具所需的橡胶时发现,由于不可预见的需求过热,2009年2月至5月间,生产一个玩具所需的橡胶的市场价格由15元暴涨到85元,兴达工厂立即通知昌盛公司要求协商变更橡胶玩具买卖合同的价格,遭昌盛公司拒绝,兴达工厂也未依照约定交付玩具。2010年7月1日,昌盛公司要求兴达工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据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昌盛与兴达的买卖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兴达有权起诉撤销该合同
B、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兴达有权通知昌盛解除合同
C、兴达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D、兴达有权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据是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显失公平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优势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弱势方作出了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本题中,昌盛与兴达买卖合同在生效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橡胶的价格暴涨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选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己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时,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兴达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昌盛与兴达之间的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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