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

admin2018-06-22  24

问题 (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选项

答案(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解析 (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从证据特征来看,证据必须是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的材料,能够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的客观事实。本案中,损坏设备登记表并不能证明设备的损毁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能作为本案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证据清单或者证据目录。
    (2)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物证区别书证的关键在于,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的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思想内容,而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照片一般为书证,但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照片是表现被损毁的物品的一种固定方式,属于物证,是要证明损坏设备的情况,用替代性的方式向法院提交了损坏设备这些物证。因此,对损害设备拍摄的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录音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视听资料。因此,本案中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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