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曾任乙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

admin2022-07-08  31

问题 (2015年)甲曾任乙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当事人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主张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货。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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