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1-11-02  18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应当组成合议庭
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时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D、独任制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发刚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2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非诉讼程序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独任制的是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而这些程序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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