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真题]

admin2022-09-19  19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真题]

选项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遗嘱继承应转为法定继承。A项,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代位继承。BCD三项,《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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