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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和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甲于2013年8月随同“和谐”旅行社前往三亚旅游。因时间不凑巧,甲于2013年5月1日将自己在该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甲通知了“和谐"旅行社(但后者未置可否)。2013年8月15日,乙在三亚跟随“和谐”旅行社委
甲与“和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甲于2013年8月随同“和谐”旅行社前往三亚旅游。因时间不凑巧,甲于2013年5月1日将自己在该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甲通知了“和谐"旅行社(但后者未置可否)。2013年8月15日,乙在三亚跟随“和谐”旅行社委
admin
2014-10-26
28
问题
甲与“和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甲于2013年8月随同“和谐”旅行社前往三亚旅游。因时间不凑巧,甲于2013年5月1日将自己在该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甲通知了“和谐"旅行社(但后者未置可否)。2013年8月15日,乙在三亚跟随“和谐”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国梦”旅行社旅游过程中,因“国梦”旅行社的导游钟某疏忽大意而未告知不能参与蹦极项目的游客类型,乙在蹦极中突发脑出血。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
选项
A、乙无权请求“国梦”旅行社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甲将合同转让给乙未经“和谐”旅行社同意
B、乙有权请求“国梦”旅行社和“和谐”旅行社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若“和谐”旅行社对选择“国梦”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具有过错,乙有权请求“和谐”旅行社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D、乙有权请求“国梦”旅行社和导游钟某承担连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合同的解除
①《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费用。”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故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故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当选。
④《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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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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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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