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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挪威诺亚公司与中国森岛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诺亚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出资,森岛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现金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其中哪些确实是依法应予改正的?(
2004年3月,挪威诺亚公司与中国森岛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诺亚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出资,森岛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现金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其中哪些确实是依法应予改正的?(
admin
2012-10-17
30
问题
2004年3月,挪威诺亚公司与中国森岛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诺亚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出资,森岛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现金出资,在北京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以下几点需要改正,其中哪些确实是依法应予改正的?( )
选项
A、双方约定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B、在注册资本中,诺亚公司的出资比例只有15%
C、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D、双方约定一方如果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答案
A,B
解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由此可知,双方约定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选项当选。B选项中,诺亚公司的出资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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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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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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