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21-07-05  142

问题 2017年1月,甲公司因扩大规模,急需客服人员,遂委托乙劳务派遣公司派遣5名员工。随后,乙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张某等五人派遣至甲公司。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甲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B、乙公司应当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C、张某与甲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D、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劳务派遣的关系结构,也就是“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张某与乙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乙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张某在工作中造成他人受伤,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针对被派遣劳动者自身受损害时的赔偿责任问题的,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所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同,考生应注意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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