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年试卷三第23题)

admin2021-08-03  48

问题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年试卷三第23题)

选项 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
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
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
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

答案A

解析 所谓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首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可知,选项A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的,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继承法意见》第49条的规定:“继零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可知,选项B中,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据此,选项B错误。
    再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知,选项C中,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母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必须具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D中,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的书面声明,内容是断绝父子关系而非放弃继承权,因此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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