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14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5-09-11  39

问题 2013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14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B,D

解析 《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16条第1—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题目中的情形属于第3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但是题目中2011年到2013年时间已经经过了2年,此时依据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选择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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