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26,单)

admin2014-02-21  25

问题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26,单)

选项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分析表明股东名册是取得股权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权的对抗要件。   
由此可知,丙的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当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丙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工商噩记中,因此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知,A、D项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故应当选。   
对出资者来讲,要想成为股东仅要求其在形式上承诺出资并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即有名无实也可;但投资者只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即实至名归。也就意味着,对言而无信未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始终未出资和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利要求其补缴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在公司无力还债时要求其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清偿。从题意可推知,丙应当已经实际缴付了出资,只是没有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应有权参与企业当年的分红,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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