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dmin2020-11-05  38

问题 (2013年)内地某中级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的商事案件,需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进行司法协助。关于该司法协助事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

选项 A、该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委托,应通过该中级法院所属高级法院转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有权要求该中级法院就其中文委托书提供葡萄牙语译本
C、该中级法院可以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取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
D、在受委托方法院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该中级法院司法人员经过受委托方允许可以出席并直接向证人提问

答案C,D

解析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第2款规定:“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故A项错误,C选项正确。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5条规定:“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故B选项错误。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0条规定:“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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