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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7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并登记与甲个人名下,由甲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由甲乙共同偿还之后的各期贷款。2008年6月,乙允诺将其婚前购置的一间一居室赠与甲,作为甲的工作室,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一直没
甲乙于2007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并登记与甲个人名下,由甲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由甲乙共同偿还之后的各期贷款。2008年6月,乙允诺将其婚前购置的一间一居室赠与甲,作为甲的工作室,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一直没
admin
2016-01-15
22
问题
甲乙于2007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3月,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并登记与甲个人名下,由甲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由甲乙共同偿还之后的各期贷款。2008年6月,乙允诺将其婚前购置的一间一居室赠与甲,作为甲的工作室,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9年6月,乙父炒股赚钱,便购买了一套房屋送给乙,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但由甲乙夫妻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1年10月,甲乙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乙也拒绝向甲履行之前签订的赠与合同,因此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2007年3月购置的婚房由于登记在甲名下且由甲支付首付,因此产权归甲所有,但离婚时甲应当对乙就其所偿还的房贷及房屋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B、乙父送给乙的房屋由于是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赠与,并且实际由甲乙共同居住,因此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甲2007年3月购置的婚房由甲乙二人共同还贷,因此甲乙离婚后尚未偿还的贷款仍由甲乙共同承担
D、乙在房屋过户之前,可以随时撤销对甲的赠与合同,因此甲不得请求乙履行该赠与合同
答案
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以房屋为核心的财产关系的规定。该解释第10条对夫妻婚前贷款购买房屋的权属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如果婚前是由一方支付首付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离婚后该房产由登记一方享有,未归还的贷款也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故A正确,C错误。根据该解释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乙父在婚后赠与乙的房屋仍为乙的个人财产,B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的赠与也应按照一般的赠与合同的规定,由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乙拒绝履行该合同,可视为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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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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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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