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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38题,单选)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38题,单选)
admin
2018-03-24
24
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38题,单选)
选项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据此,A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据此,B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412条第3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如果系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C选项正确。该解释第413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据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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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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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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