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 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 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

admin2009-06-15  51

问题 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 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 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1.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2.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下变更令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承包方作变更设计。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设计错误。
   H公司承包商提出如下意见:1.E公司是按业主指令进行分包的“指定分包商”,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D桥是按业主变更令变更,由R公司作的变更设计,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因此,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试问:
1.业主可对承包商、指定分包商、一般分包商发指示、发变更令吗?
2.E公司是“指定分包商”吗?可否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3.监理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1.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商任意一方发指示、指令,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力。“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监理)处取得指示(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2.E公司不是“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分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指定分包的项目,其工程款应在“暂定全额”中支付,而E公司是承包商H公司签协时才明确在“路基工程”中支付的一部分分包工程,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指定分包商和一般分包商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商的分包商,不因分包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3.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设计进行了任何审查和批准,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H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包商仍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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