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63题)

admin2015-04-23  42

问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63题)

选项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答案C,D

解析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知,本题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公司所有。选项A错误。
    其次,根据《著作权解释》第2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可知,著作权侵权纠纷虽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但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题中,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只要该行为仍在继续,乙公司起诉就未超过诉讼时效。选项B错误。
    最后,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可知,本题中,丙公司购买该软件时是善意的,不知道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乙公司,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选项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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