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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7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7题)
admin
2013-11-05
25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7题)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
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由此我们可知,当事人申请审判长回避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院长担任的,其回避应由审委员决定;如果该审判长是由除院长之外的其他审判人员担任的,其回避应由院长决定,A项错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故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属于其他人员,故翻译人员的网避应由审判长决定,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同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此我们可知,申请人对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作出回避决定前与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是否停止工作是不同的。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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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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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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