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20

问题 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的是发回重审对原判的影响以及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适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中的审判行为以及诉讼并不会当然全部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或者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本案中因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尚未做出新的生效裁判,所以一审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应该随意解除,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时限的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等酌情决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为违反法定的程序而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制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为遗漏当事人而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5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得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定”。按照此规定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所以B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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