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

admin2019-11-02  49

问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35题)

选项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项正确。
    B项,本题为确权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B项错误。
    CD项,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C项、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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