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5年1月开始经营且当年获利,按当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2005年~2006年免税,2007年~2009年减半征税,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43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应扣

admin2010-03-25  21

问题 某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5年1月开始经营且当年获利,按当时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2005年~2006年免税,2007年~2009年减半征税,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743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计利润130万元,已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9.5万元。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企业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80万元分别为:从国内其投资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6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20万元;
   (2)2009年3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入账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采用折旧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5%;
   (3)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公益性捐赠50万元;
   (5)发生财务费用120万元,其中:4月1日向企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借款200万元,借期两年,当年支付利息费用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的年利息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企业2009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选项 A、11.09
B、18.16
C、34.49
D、0.65

答案D

解析 (1)境内投资收益免税调减所得额,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调减所得额。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20=80(万元)
   外购设备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1-5%)÷(8×12)×9-90×(1-5%)÷(10×12)×9=1.60(万元)
   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80=-78.4(万元)
   (2)接受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17=117(万元)
   (3)对外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将企业账目处理中的不正确之处进行账簿调整,接受捐赠117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然后再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会计利润×12%=[130+117]×12%=247×12%=29.64(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额=50(万元)
   实际公益捐赠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29.64=20.36(万元)
   (4)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00×5%×9/12-=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30-78.4+117+20.36+12.5=201.46(万元)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247-78.4+20.36+12.5=201.46(万元)
   自2009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同时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本题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1.46×20%×50%-19.5=0.65(万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FR2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