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21-09-20
11
问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买卖合同属于虚假行为,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D、该买卖合同属于因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的行为
答案
D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行为又称为通谋虚伪表示,虚假行为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这是虚假行为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的区别。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价款,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不构成虚假行为,不选A项。唐某:曼甲公司委托而采购空气净化机,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界定,因而唐某是有代理权的,而不是没有代理权,不选B项。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在涉及代理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欺诈以代理人作为判断基准。本案中,代理人唐某并非基于受欺诈而作出意思表示,故被代理人甲公司无权基于受欺诈而撤销合同,不选C项。《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应当为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而签订合同,而唐某滥用代理权,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提高采购物的价值而收受回扣,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应当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选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7L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
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晚上在单位值班,就对来探望他的熟人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对面的门市房是该公司昨天新装修的,花了10万元,把它烧了吧”。丙于是拿来汽油,砸坏了玻璃,倒人汽油并点燃。结果将门市房及其毗邻的房屋烧毁,乙也被烧死在
(2009年多选5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
(2013年多选42)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2016年多选42)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有()。
(2014年多选50)顾某欲与闫某离婚。下列情形中,顾某既可以之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有()。
(2015年多选49)甲医院误将患者乙的左肾切除。甲医院有义务赔偿乙的()。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专有的是()(2011年-专-39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8年一专一第1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请分析: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有理由相信”的含义?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随机试题
患者男性,32岁。因“2型糖尿病”入院接受治疗,责任护士小王询问其病史的一般资料及对所患疾病的认知情况,按罗伊适应模式理论,这一行为属于的护理步骤是
“受试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感受对一些意义不明的图像,墨迹做出回答,借以诱导出受试者的经验,情绪或内心冲突”称为一种
会计核算的最终环节是()。
某生产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8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则不得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万元。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有()。
下面对官渡之战的表述正确的是()。
设随机变量X与Y的联合分布是二维正态分布,X与Y相互独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dvertisingisdifferentfromotherformsofcommunicationinthattheadvertiserspayforthemessagetobedelivered.
"ButIjustpaid$1.69forthisbottleofwinelastweek.Howcomethepriceisnow$2.25?What’sgoingon?"Thereareatl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