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dmin2008-04-03  33

问题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选项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选项C、D应选。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选项 B只会导致中止执行,而不是不予执行。至于选项 A,合同无效并不必然推断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上述法定理由,故不应选A。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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