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

admin2014-02-10  40

问题 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产生纠纷,只能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包头东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认为原告住所地已经归属于包头市青山区,故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给青山区人民法院。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应指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所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该是东河区人民法院,于是又将案件送回东河区人民法院。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选择管辖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本案中包头青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受移送的案件后又移送至东河区人民法院,是违反程序法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对地域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均应当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届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本案中,应由东河区人民法院和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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