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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执行法院对阳光公司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执行法院对阳光公司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dmin
201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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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风制衣厂与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执行法院对阳光公司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正确。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
解析
执行法院对阳光公司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如下: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顺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对第三人阳光公司有到期债权,于是执行法院便向阳光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阳光公司收到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并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也不得再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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