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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1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女儿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住在1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女儿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02-08
36
问题
住在1层的甲在与邻居们共用的庭院靠近自家房屋的地方进行露天烧烤,生起火后甲出门去接女儿放学回家,烧烤架不慎起火,甲的房屋有被烧毁的危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住在2层的乙端了一盆水欲在2层往下浇灌楼下自己种的花草,听到门铃响不慎脚底打滑,一盆水泼向窗外刚好扑灭甲的烧烤架的火,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非该小区居民丙到该小区访友,路过庭院时发现烧烤架起火并有蔓延之势,丙因不知水在何处,只好脱下自己的皮衣将火扑灭,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丙的皮衣损失
C、同住1层的丁接儿子放学回家,看到庭院内的烧烤架起火,即脱下自己的外套扑火,同时叫儿子赶快回家取水来灭火。丁灭火虽有防止火势过分蔓延危及自己房屋的原因,但仍成立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丁的外套损失,但对于丁的儿子在回家取水途中奔跑过快摔倒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D、住在3层的戊见到烧烤架起火,马上脱下外套灭火,但因火势太大,未能扑灭,在甲的房屋被部分烧毁时大火才被消防人员扑灭,戊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没有理由要求甲赔偿其外套损失
答案
2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学理上认为管理人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无因管理。并且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为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即可,至于管理行为的后果则非所问。选项A中乙的行为虽然事实上保护了甲的利益,但由于乙并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而去管理他人事务,只是一个巧合,保护了甲的利益,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中丙以为他人(虽然他可能并不知道这个他人具体是谁)利益的意思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在这种管理活动中受到损失——皮衣被烧毁,甲作为受益人应给予赔偿。选项C中丁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虽然兼有为自己利益的成分,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丁在这种管理活动中的外套的损失以及丁的儿子为这一无因管理事务而受伤的损失,甲都应赔偿。选项D中戊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虽然没有实现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对于戊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受到的损失,甲也应赔偿。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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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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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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