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09-04-14  32

问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1,2,8

解析 遗产分配的规则。《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A、B正确。该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丙长期与甲共同生活,并不是与被继承人唐某生活,没有任何可以多分遗产的事由,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Lf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