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dmin2009-05-14  34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选项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

答案4

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07年3月6日。由于每次催收都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故主债权诉讼时效为2007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而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即在2009年3月6日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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