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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
2014-12-18
6
问题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C、甲驾驶车辆,将醉酒躺卧在高速公路上的乙碾死。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被其他车辆碾死,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与乙一同登山,甲欲杀害乙,而从山崖将乙推落山谷,乙虽未当场摔死,却被山谷中的熊咬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答案
C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关于A项。这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具体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此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x以杀人的故意向Y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Y虽然吃下了该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发生作用时,z开枪打死了Y。此时,x的投毒行为与Y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这属于二重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x与Y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X和Y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这属于假定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告人的父亲x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儿子Y。此时,应当认为父亲x的开枪行为与儿子Y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本案中,因果关系并未断绝,虽然出现了熊的咬人行为,但在山谷中出现熊,是一个正常的甚至必然的现象,因此,熊的出现并未使先前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甲的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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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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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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