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dmin2014-04-26  37

问题 周某半夜驾车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鲁某重伤残疾,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周某。法院开庭。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就法的适用展开辩论。法庭经过庭审查实,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宣判其无罪释放。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第92题)

选项 A、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在于获得正确的法律判决,该判决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预测性,还应当在内容上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具有正当性
B、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
C、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D、法庭主持的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讲,是在为演绎推理确定大小前提

答案A,D

解析 关于A项,法律适用的目的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A项正确,当选。
    B项涉及法律推理类型。法律推理的类型主要包括: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在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思路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其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
    (4)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理。设证推理的效力很弱,但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
    对比这几种推理类型,可知在本案中,检察院使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而非归纳推理的方法。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不少考生认为此项正确。其实,出题人的意图是考查考生对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个概念的区别有无认识。法律事实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的主持之下通过各种证据证明而来的“事实”,尽管法律适用的目的是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但是靠各种证据还原而来的“事实”有可能与客观事实相接近,也有可能相差较多。故法院在庭审中认定交通事故致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这主要解决的是法律事实问题,而非客观事实问题。严格来说,此选项的语言表述不够严谨。
    关于D项,有些考生认为,法庭主持调查和辩论,主要是为了查明事实,是为了确定小前提,而不是大前提。事实上,确定小前提的过程中,也在不断地选择确定大前提,是一种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往返流转,而非“查明事实就是查明事实,确定规范就是确定规范”这样的泾渭分明。故D项正确,当选。归纳总结《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2.执法与司法。本部分要搞清楚二者的区别,并分别掌握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司法原则中的司法公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这部分属于考点集中地,需要考生格外关注。其中,法律解释的涵义、种类、方法及法律推理的类型是重中之重,考生务必加以准确理解和掌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新增的考点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在2009年和2010年都有考查,因此,考生对这一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
    此外,近年来本章在司法考试中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实践型题目。统计显示,这些实践型题目一般注重考查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相关知识。比如在涉及法律解释种类中的正式解释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等考点时,命题者往往会将这些考点与具体的法条或案例相结合,并设置相应的干扰项,从中测试考生对这些知识点的把握。尤其是在考查法律推理的类型时,命题者更热衷于以案例的形式设计题目,考查考生对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与类比推理)、辩证推理及设证推理的辨别能力。此外,要注重知识点之间的结合。如2010年第53题中就将非正式渊源中的习惯法与法律推理的前提结合进行考查,鉴于此,考生要更加注重知识点的联系理解和系统化的整理工作。因此,考生要注意培养自己理论结合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应对这种实践型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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