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dmin2014-04-26  35

问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选项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以及相互之间区别的知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基本特征是:
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所谓希望,是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积极追求心理,它常常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促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动得以体现。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坚决反对,而是听任其发展、产生的心理,反映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的状态。犯罪故意分为两类:
①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是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类: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均缺乏预见,即均无认识,对危害结果均抱着否定的心理态度等等。但是,它们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质上意外事件是一种缺乏预见但又不能预见的情形;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应否预见。   
本题中首先黄某以放火为手段实施了杀人行为,不是意外事件,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故选项B、C、D均是错误判断。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黄某的杀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故选项A也是错误的判断。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N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