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被告人甲某承包了百荷大酒店并开始营业,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甲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

admin2016-06-12  45

问题 1月被告人甲某承包了百荷大酒店并开始营业,从营业之日起至同年7月14日,甲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请缓交纳税手续,欠缴定额营业税14280元。经税务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人不予理睬。在税务机关于6月14日向其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后,被告人仍不缴纳。同年7月7日,驻税务机关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向被告人调查其纳税情况时,被告人假报住址,称自己现住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龙口小区39号楼6—29号。后经查实,被告人根本没有住在该处。并且在税务工作者乙某上门为其宣传纳税义务,督促其交纳税款时,对乙某施以暴力,造成乙某脸部、腹部多处软组织受伤。为逃避纳税,被告人又于7月14日夜私自将其存放在百荷大酒店的冰柜、床、行李等财产转移,并且到外地躲避长达四个月之久,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选项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数罪并罚。 甲某明知自己有纳税义务而拒不缴纳,并对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构成抗税罪。同时,甲某在其承包的酒店开业后,一直未办理纳税登记,并采取虚报住址、转移财产、去外地躲避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达到了14280元,构成逃避欠缴纳税罪。这两个罪名各自独立,应当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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