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

admin2022-09-19  25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法考真题]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项,2011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乙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故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BC两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D项,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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