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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
admin
2019-11-14
30
问题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卷二94~96题,不定项)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考验期应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算,而不是“宣告”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故B正确。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C正确。考验期并未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羁押,故不折抵刑期,D错误。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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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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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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