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

admin2017-11-28  22

问题 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53题,多选)

选项 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
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

答案A,B,C

解析 法官行使审判权,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把法律适用于个案,首要问题就是认定事实。案件事实,是当事人系争的事实,它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事实。在本案,是否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是案件事实。故A项正确。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开销王某的20万元,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从而在刘、王问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故B项说法正确。
    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的,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故C项正确。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前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刘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协商,与二人意志有关,故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行为的发生为根据而作出的,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Mh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