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6)

admin2021-05-28  30

问题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6)

选项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精神病人姜某在民法上被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
    选项A、C不正确,不选。因为民诉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姜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是姜某的监护人,姜某致人损害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姜某、朱某应当为共同被告。A选项错在朱某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是被告,C项错在遗漏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的朱某。
    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属于侵权法上共同责任的一种。承担共同责任的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故幼儿园应当与朱某、姜某为共同被告。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可以实现一次性的纠纷解决、查清事实,同时避免造成矛盾判决。所以答案选D。
    选项B不正确,不应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对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法院判决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幼儿园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属于共同责任的一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如果将幼儿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法院在判决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幼儿园是不具有当事人地位的,那么,该案件的审理就不符合当事人平等的程序要求,故幼儿园应当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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