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7题)

admin2016-01-16  44

问题 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7题)

选项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答案B,D

解析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故意隐瞒年龄的后果,《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出于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对于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故意隐瞒年龄的后果仅限于两种:一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未逾2年发现此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是如果是已逾2年发现此情况的,保险人只能更正,并按情况要求投保人补交或退还一部分的保费。本题中,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陈某谎报被保险人年龄时已经超过了2年。保险人不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更正,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保险公司既然只能更正而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自然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故C选项错误。因为本题中投保人陈某故意少报了二岁,故其实付保费低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要求陈某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不能免除保险责任,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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