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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试卷三第31题)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试卷三第31题)
admin
2016-01-16
34
问题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2011年试卷三第31题)
选项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lO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
B
解析
欺诈破产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破产法》对欺诈破产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第31条和第33条,其中,第31条规定的是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第33条规定的是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本题中,法院受理某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是2010年8月10日,所以在此前1年内符合《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B选项,2009年10月15日,在可撤销的时间范围内,且“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符合第31条第(1)项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立法对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并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A选项,公司“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应认定为“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且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选项中,公司的行为无效,而无需请求法院撤销,所以A选项不应选。
《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C选项即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且题目中并没有反映该项清偿可以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所以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撤销的理由是不当的个别清偿而非欺诈破产,所以C选项也不应选。
《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D选项的抵销行为在法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并无不当,不属于破产欺诈行为,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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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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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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