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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
admin
2017-04-04
27
问题
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卷四真题试卷第6)
问题:
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
解析
1.《行诉法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这是《行诉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代表人作出的具体规定。本案205户被拆迁户对市政府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案原告已超过5人,应当确定诉讼代表人。依此规定,诉讼代表人为1至5名,产生方式先由原告推选,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不出,由法院指定。一些考生认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尤其第55条规定确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55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然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同,而且有关行政诉讼代表人问题,《行诉法解释》已有具体规定,因此不可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7条业已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2.有关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主要情形,要求综合分析相关情况和规定作出概括,只要能列出主要情形即可。而这些主要情形,《行政诉讼法》及《行诉法解释》已有规定:第一,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三,复议机关不受理、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不予答复的。《行诉法解释》第3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本题中,一审法院则以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提出上诉,就应对一审法院的理由作出反驳,核心是要阐明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虽可以直接对区政府的《通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起诉,即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4.若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问题,略为复杂。严格来说,本题中二审法院是以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作出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显然,从法律上说一审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不过,由于本题所问为,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如何判决,已不限于本题所提供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同时,《行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因此,第二审法院在判决撤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应同时根据规定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二审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复议机关——市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理由明了,法院可以判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5.行政诉讼的审理围绕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基于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应始终以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本案中,既有区政府的《通知》,也有市政府作出不受理张某等人复议申请的决定,但张某等人起诉的市政府作出的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而非区政府的《通知》。因此,一审法院无疑应对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行诉法解释》第6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象之一。6.若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事实上意味着市政府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撤诉规定》扩展了常规的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其第3条重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而第4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本题中,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属于第4条规定的第(2)项情形,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撤诉规定》第8条第l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该规定同样扩大了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由原来限定于一审,而扩展到行政诉讼各审级,包括再审。换言之,本题中,市政府本质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参照此规定,上诉人申请可以撤回上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即应准许。对以上内容,只要考生能充分回答考点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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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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