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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
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
admin
2016-10-26
33
问题
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药材批发的企业,宏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在严酷的市场竞争面前,决定合二为一,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双方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于是在作出合并协议10天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双方决定,部分偏远省市的债权人就不必通知了。过了30天后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成立了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东方公司的原债权人李某来要账,东宏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说:“东方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你的债务我们也管不着。”
(1)公司合并有几种方式?上述公司合并属于什么方式?
(2)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合并协议合法吗?
(3)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债权人保护程序?
(4)东宏公司工作人员对李某所说的话有法律依据吗?
选项
答案
(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上述合并属于新设合并。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签订了合并协议而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通过,因此是无效的。 (3)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个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未给予被通知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义务为由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话,公司合并将会被宣告无效。 (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接。因此在本案中,新设成立的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接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李某的债务,东宏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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