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0题)

admin2021-08-03  24

问题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10题)

选项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

答案A

解析 情谊行为,又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所以情谊行为虽然是一种行为,却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
    B错误:本题中,甲邀请乙到家中吃饭的行为为情谊行为,即使乙答应赴约,双方之间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产生合同关系,故乙未赴约并非违约。
    C错误:甲被热油烫伤与乙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乙无须承担甲受伤的侵权责任。且甲乙间未产生法律关系,乙无赴约的法律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所以乙对于饭菜的损失,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D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甲乙之间并未有过订立合同的缔约行为,也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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