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

admin2015-04-23  27

问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lO%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哥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14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答案A

解析 首先,《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如前所述,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系行使约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回函内容为乙公司无权终止协议。故属于对乙公司解除合同的异议,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乙公司向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在其与甲公司的《合作协议一》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行使约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甲公司认为其未违反约定,乙公司不能解除合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选项B错误。
    再次,因乙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甲公司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可知,乙公司终止履行,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据此,选项C错误。
最后,选项D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中止履行,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本题中,因乙公司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甲、乙订立的《合作协议一》已经解除。故乙公司对甲公司回函的拒绝不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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