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当事人权利平等的认识,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3-05-03  38

问题 下列关于当事人权利平等的认识,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可以是对等的,不必完全相同
B、对某外国人给予最惠国待遇,是对诉讼权利平等的践踏
C、法院只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而没有措施保障,这样违背平等原则
D、法院对国有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给国有企业更多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种做法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包含三个含义:(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平等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A项正确。(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可知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既不优待也不歧视。B项错误地理解了最惠国待遇,我国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不影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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