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admin2013-12-24  22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选项 A、何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4个月后其养子又以相同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B、张辉(9岁)与邻居陈晨(8岁)玩耍时,被陈晨不慎划伤右眼,导致失明,张家在要求陈家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以张辉为原告、陈晨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C、周伟不慎碰翻王昆置于闹市街口的油锅,被严重烫伤,住院达4个月之久,自烫伤之日起1年零3个月后,周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昆赔偿其损失
D、2010年2月刘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李秀媚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同年5月刘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和《民诉意见》第150条的规定可知,A项应受理;B项中张辉和陈晨虽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为该案适格当事人,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可知,C项应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可知,D项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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