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admin2009-01-14  33

问题 某大型国有企业2004年8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程序,甲、乙、丁是本企业的债权人,丙是本企业的债务人。则该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的是:

选项 A、2004年6月对甲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B、2004年1月对乙的未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C、2004年4月放弃了对丙的债权
D、为了正常经营,2004年9月对丁的到期债权予以清偿

答案4

解析 法条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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