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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题)
admin
2015-04-23
36
问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4题)
选项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
B
解析
所谓冒名行为,是指借用一个特定的他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并使人产生他就是该特定他人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冒名行为的法律后果,仅在《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如何界定,学界通说认为此时可类推适用关于代理的规定。即适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题中,甲用伪造乙公司的公章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故甲的行为属于冒用乙公司的冒名行为,不知情的丙公司属于善意相对人,其可以催告乙公司对冒名行为进行追认,如果乙公司进行追认,买卖合同成立,丙公司不再享有撤销权。如果乙公司不进行追认,因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故双方之间不成立买卖合同,此时应由冒名行为人甲承担责任,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据此,选项A、C中认为乙公司追认后,丙公司仍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合同是错误的。选项D中认为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也是错误的。
选项B中考查欺诈导致合同的撤销。本题中,乙公司对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后,因合同成立,丙公司不得再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合同。但是因买卖合同存在以次充好,出售劣质食用油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丙公司可以欺诈为理由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据此,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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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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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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