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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卷三—7,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卷三—7,单)
admin
2014-02-17
36
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2009—卷三—7,单)
选项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由此可见,用以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都不属于物权性质尤其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A、B、C三项均可设定权利质权,依题意不选;D项房屋所有权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权的客体。依题意D项当选。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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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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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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