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于2001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统一

admin2009-04-14  24

问题 甲厂于2001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统一,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选项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

答案2,4,8

解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同时,《合同法》第30条还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后才送达回函,已经不能构成承诺。乙方在回函中还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了改动,这个改动还属于实质性的变更,因此,乙方的回函不构成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就是说承诺可以通过行为等方式做出。本题中甲方对于乙方发出的新要约,没有回复。但是接收了乙方发来的货物,等于是以行为方式做出了同意进行货物买卖的承诺,但是并没有做出同意进行仲裁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只存在货物买卖合同,而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如果发生争议的,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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